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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背景
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是开展水土流失防治和强化农林开发等生产建设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部分省级水土保持条例或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也明确了小于二十五度及特定区域的禁止开垦坡度有关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中提出要突出抓好水土流失源头防控。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用图管控要求,建立水土保持空间管控制度,落实差别化保护治理措施。强化农林开发等生产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为了加快推动自治区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开展水土流失防治和强化农林开发等生产建设活动监督管理工作,很有必要进行容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
二、划定依据
本次划定工作严格遵循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主要依据包括:
(一)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年6月颁布,2010年12月25日通过修订,2011年3月1日实施)。
(二)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4年修订)。
(三)技术规范:《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技术指南》。
(四)工作部署:《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现场复核和成果公告工作方案》(水保水办(2025)1号)。
三、主要内容
一、我县禁划定的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为852.26km²,主要分布在容州镇、容西镇、十里镇、石寨镇、杨梅镇、六王镇、灵山镇、黎村镇、杨村镇、县底镇、自良镇、浪水镇、松山镇、罗江镇、石头镇等15个乡镇,具体范围请到容县水利局查询(查询地址:容县容州镇西上街容县水利水保工作站;咨询电话:0775-5322232)。
二、在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严禁新开垦种植农作物,禁止全垦整地;在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应当优先植树造林,采取沿等高线带状局部整地方式和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拦水、蓄水、保水、排水等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三、违反本公告规定,在我县划定的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容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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