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容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
划定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噪声是衡量城市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城市面积不断增大,部分区域土地使用性质发生了改变,声环境现状与城市建成区以及规划区出现一定程度冲突,无法满足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
为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市和乡村的声环境质量,国家环境保护部先后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按照《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和确定城市声环境监测点位工作的通知》(桂环办函〔2017〕214号)的通知要求,县级以上城市应开展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和确定城市声环境监测点位工作。
二、编制标准和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29);
(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四)《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五)《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六)《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
(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
(八)《环境噪声监测点位编码规则》(HJ661-2013);
(九)《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和确定城市环境监测点位工作的通知》(桂环办函﹝2017﹞214号);
(十)《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十一)《容县县城总体规划》(2008-2025)(2013年调整);
(十二)《容县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5年调整);
(十三)《容县经济开发区产城互动发展规划》(2015-2020)。
三、具体措施
根据容县城区的建设和发展规模,结合城市总体功能布局,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结果,开展声环境达标区建设工作,提高声环境达标区覆盖率。声功能区的达标覆盖率的提高需要多个部门协调合作,主要措施有:
(一)制定区域噪声防治规定
通过区划的实施,要求各功能区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城市声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噪声扰民问题明显缓解,为人民群众营造舒适、安静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保障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
(二)加强噪声达标区建设
1.全县推广机动车“禁鸣”措施,加强禁鸣宣传。通过公共信息平台,给全县司机定期发送禁鸣提示;在交通要道、城市主干道等区域张贴醒目的禁鸣标志;在商场、公交车、宾馆等公共场所张贴统一的静音标志,限制商家利用高音喇叭进行促销等。
2.施工中的各种大型机械的使用尽量安排在白天工作,若实在需要工作的尽量安排在22:00之前进行。
3.对道路沿线的噪声敏感点进行集中整治,通过安装声屏障、设置绿化隔离带等措施,降低城市交通干线的噪声污染。环保部门跟踪和监督噪声防治措施的落实,公安交警部门加强执法,科学设计交通管理程序。另外,道路新建、改造时,铺装低噪声路面。
4.加强对沿街流动小贩的整治,避免造成交通拥堵,进而影响声环境质量。
(三)严格建设项目的审批
声环境功能区划是在结合城市用地现状及规划的基础上进行的,对于在1、2类区范围内新建的项目,应严格审批,避免在文教、居住设施旁,建立新的噪声污染源;对于在3类区中原已存在的文教、居住区旁新建项目,应严格审批,尽量使噪声源远离文教、居住区,预留足够的防护距离。
(四)完善噪声投诉与处理工作机制
在相关职能部门内设立噪声投诉热线与监督处理机构,设专人专职,根据各部门相关权责,制定行之有效的处理办法,让居民有渠道直接与相应的监管部门联系,就可以在最短时间内是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五)开展“宁静社区”创建活动
在声环境达标区内开展“宁静社区”创建活动。各社区要设立专人负责创建工作,社区居民室内装修要控制作业时间避免噪声扰民,社区居民在室内播放音乐、演奏乐器及各类群众性文体活动适当控制音量,社区内禁止设置高音喇叭和机动车鸣笛,并且制定防止饲养宠物产生的噪声扰民的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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